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收到榆林市律师协会转发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组织开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培训工作的通知后,于2017年12月16日组织单本位刑事辩护律师以及实习律师在本单位新办公区开展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专题培训。现就本次专题培训进行总结与汇报:
一、培训概况:
1、培训时间:2017年12月16日,时长6学时(每学时1小时)。
2、培训地点: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新办公区。
3、培训人员:本单位刑事辩护主任律师张延平。
4、培训对象:本单位刑事辩护律师、实习律师共10人。
二、培训内容:
中共十九次代表大会议精神、《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庭外言论规范、刑事辩护制度和律师刑事辩护代理执业技能、刑事辩护代理执业风险防范等内容。
三、培训收获:
此次培训我单位刑事辩护律师、实习律师充分学习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共十九次代表大会议精神、律师庭外言论规范、刑事辩护制度和律师刑事辩护代理执业技能、刑事辩护代理执业风险防范等内容,其中,重点学习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本次培训我单位刑事辩护主任律师张延平重点讲授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1、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是有限的独立,虽然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但是,律师毕竟是当事人的委托人,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2、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注意程序性规定,接受委托后及时通知办案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律师公函、出示律师执业证书,然后再进行会见,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提纲;
3、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没有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但庭前会议的内容和决定影响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如果被告人未参加庭前会议,律师对实体、证据和程序性问题发表意见,需要被告人的特别授权。在授权的问题上,因刑事辩护中不存在特别授权,所以辩护律师应当注意该特别授权的提法;
4、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律师应做有效辩护,做好与被害人的和解工作,在审前阶段,辩护律师要积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保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在审判阶段,要求律师不得再做无罪辩护,否则,律师的无罪辩护不但没有起到实质作用,被告人还可能失去从宽处理的机会;
5、此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减少了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增加了调查取证的规范性规定,辩护律师应着重注意,积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规范律师自行调取证据的规范性;
此次培训对我单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化解执业风险、提高办案质量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和规范作用。我单位参训的律师、实习律师均表示收获颇多,建议单位更多的举办类似培训,并表示在日后办理案件中要严格遵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之规定,规范执业行为,落实有效辩护、提高工作质量,为我市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