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竞技性体育活动,比方篮球比赛中,经常发生双方对抗而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请问受害人是否可以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日前就发生一则类似案件,冯晓东和刘宇相约打球,刘宇在运球移动过程中,冯晓东因防守不力,被带倒扭伤脚踝,事后,受伤者冯晓东要求刘宇赔偿。请问刘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刘宇无过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伤者冯晓东有多年打篮球的经历,知道篮球是一项具有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体育运动,球员在运动过程中存在受伤的风险,自愿参加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而且双方均为业余篮球爱好者,在本案所涉篮球运动中互为攻守,冯晓东在防守刘宇过程中致自己受伤,刘宇没有对冯晓东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刘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现在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很多。提醒大家:只要你自愿接受邀请,自愿主动参与,自己知道有风险,就该自愿承担风险,如果受伤一般由自己承担责任!组织者和共同参加者都没有过错,一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也叫做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造成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而且自甘风险也仅限于在具有危险的文体、探险活动中,而不是所有的具有危险的活动中。具有危险和文体活动两者是必然的联系,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