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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案例二

发布时间:2017-05-02 12:00:21

2010年至2014年期间,陕西华润石油钻井有限公司在定边县石油开发区给长庆油田钻探油井,陕西华润石油钻井在何某处修配钻具,陕西华润石油钻井有限公司撤走后未结清在何某处的欠款。何某以其持有的陕西华润石油钻井有限公司的挂账单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华润石油钻井有限公司偿还欠款515530元。

本案审理中,陕西某石油钻井公司辩称已向何某支付40万元货款并出具了于2012年1月21日电汇付款200000元,2012年7月23日电汇付款100000元2013年1月30日电汇付款100000元,总计400000元的付款凭证。该案审理陷入僵局,代理律师经过与何某详细沟通并仔细研究案件材料,确立了诉讼的思路。

何某现持有挂账单22支,欠条2支(其中从周处转入一支),总金额915530元,以上欠款,陕西某石油钻井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21日电汇付款200000元,2012年7月23日电汇付款100000元2013年1月30日电汇付款100000元,总计付款400000元,仍下欠答辩人515530元,答辩人在起诉时虽持有915530的债权凭证,但基于上诉人已支付40万元的事实,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该部分付款从债权凭证中去除,只起诉了实际拖欠的债务。(答辩人实际诉讼金额515080元,因诉讼时没有合适金额的挂账单,差额450元答辩人自愿放弃)。上诉人现以答辩人起诉时只主张了的只是实际欠款,而不是915530元,陕西某石油钻井公司的辩解系偷换概念,钻空子称其40万付款是针对答辩人诉讼的515080元的账务的付款,谎称实际只欠答辩人修理费115080元,明显系企图混淆是非,逃避其还款责任。陕西某石油钻井公司见到何某持有的债权凭证总额为915530元,上诉人又在上诉状中又改变说辞,狡辩称除40万付款还通过王晓阳个人账户或现金形式向答辩人付款436100元(挂账单已抽回),实际共欠上诉人修理费79430元。辩解前茅后盾,随意改变交易事实,明显在虚构捏造事实。代理律师认为何某主张的债权全部持有债权凭证,陕西某石油钻井有限公司付款后为何不抽回挂账单和欠条,付款后不抽回挂账单或欠条的举证责任应由陕西某石油钻井有限公司承担(何某自认的付款事实除外),否则陕西某石油钻井有限公司应承担败诉的责任。定边县人民法院采纳了何某代理律师的诉讼请求,判决陕西某石油钻井有限公司向何某支付业务欠款515530元及相关利息。

撰稿人:李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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