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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法占有人的权益不容侵犯

发布时间:2017-04-23 09:52:03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7日,刘学某以刘西某之子欠其钱款为由,扬言“子债父还”,强行入住刘西某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青云乡尤家湾村的家中。刘学某强行入住行为严重干扰刘西某及家人的正常居住、生活。刘西某经耐心与刘学某协商无果后多次报警,民警出警劝阻刘学某,刘学某依仗自己年势已高,仍执意拒不搬离。无奈之下,刘西某及家人有家不能归,现有另行租房居住,身体和精神都因刘学某的无理妨害行为饱受折磨,经济损失巨大。

本案刘西某以排除妨害纠纷起诉至榆阳区人民法院,刘西某以其房屋所有权被侵犯要诉请刘学某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查明刘西某位于榆林市榆阳区青云乡尤家湾村的房屋系该村尤某的宅基地,尤某2009年转与王某,王某修建后转与刘西某,刘西某虽支付了20.6万元的转让款,但无法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榆阳区人民法院以刘西某非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为由驳回了刘西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刘西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裁定该案发回重审。代理律师在审阅案件全部材料后,认为刘西某之子,已经成年,其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刘西某之子与刘学某的债务系其个人债务依法应由其个人偿还,刘西某虽系其父亲但没有偿还义务。刘学某“子债父还”的想法明显于法无据,其强行向刘西某逼债的行为也触犯了法律,严重侵害了刘西某的合法权益。

刘西某如何才能依法维权,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代理律师经过分析后确定了新的代理思路,刘西某虽无法依法取得其被侵占房屋的所有权但明显是该房的合法的占有人、使用人,享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的损害,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刘西某有权以合法占有人的理由要求刘学某停止妨害行为,立即搬离,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后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刘学某停止妨害行为,立即搬离,并判决其赔偿刘西某经济损失2万余元。

撰稿人:李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