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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理赔款问题的阐述

发布时间:2017-03-31 10:16: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剧,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机动车交通事故高发、频发,越来越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入诉讼渠道,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不断加大。现笔者结合自己承办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对诉讼主体、赔偿主体以及保险理赔款不足时如何分配的问题进行阐述。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4日19时许,李某某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陕KA8…号(陕K9…挂)半挂车由北向南超速、超载行驶至210国道过境线308km+100m处时,与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陕K6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陕K61…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刘某某、乘员马某某现场死亡、乘员冯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榆公交一人字【2015】第1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某、冯某某无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陕KA8…号(陕K9…挂)重型半挂车的登记车主为榆林市…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闫某某,李某某与闫某某系雇佣关系。且该车辆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主车三者保险限额为100万元、挂车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肇事车辆陕K61…号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为贺某,刘某某在借用其车辆驾驶时发生肇事。该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座位险(司机、乘客),每座保险限额为1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律分析】

1、本案中,刘某某、马某某因肇事都已死亡,则关于两人的赔偿应当由谁来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则死者刘某某、马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2、死者刘某某、马某某的近亲属及冯某某等作为该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向谁来主张损害赔偿。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死者刘某某、马某某的近亲属及冯某某损害赔偿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死者刘某某、马某某的近亲属及冯某某可同时起诉侵权人李某某及肇事车辆陕KA8…号(陕K9…挂)重型半挂车所投保的永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另外,本案的侵权人李某某与闫某某之间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李某某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肇事,且李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重大过失,故被侵权人合理损失的70%在永安保险公司保险限额内赔偿完毕后仍有不足部分,由车辆实际所有人即闫某某赔偿,李某某对闫某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闫某某实际所有的陕KA8…号(陕K9…挂)重型半挂车挂靠在榆林市…运输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榆林市…运输公司也应当对闫某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当保险理赔款不足时,应当如何分配理赔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的规定,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冯某某已产生医疗费用,故永安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中医疗费限额内向其赔偿1万元。交强险剩余限额11万元内按照各自请求的合理损失所占总和比列分配。而在永安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赔偿后,刘某某、马某某、冯某某三者剩余的合理损失应在永安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各自损失所占总和比列分配。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本质上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畴,法律适用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部门法,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车辆的挂靠、借用、雇佣以及多车连环肇事等种种特殊情况,从而使得案情表面上看来非常复杂,给当事人带来非常大的困惑。作为律师,我们在代理此类案件中一定要抓住主线,判明侵权主体、赔偿责任主体,分清法律关系,自然能将看似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剖析清楚,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撰稿人: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