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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07-13 10:05:13

案情简介:

甲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法院于2008年作出生效判决,后甲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将案件终结执行。此后10余年,案件无任何进展,2018年,甲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希望借助人民法院的查控系统,查控乙名下是否有财产,以及希望人民法院对乙进行限高。人民法院收到甲的恢复执行申请后,以甲未提供乙的财产线索,驳回甲的恢复执行申请,也未对乙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

以案说法:

一、恢复执行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七条第六款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律师说法:

(一)新法能否用旧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均颁布在案件发生后,新规定能否适用旧案件成了本案的焦点。很明显最高院的规定相较于以前的法律更近一步的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立法法》九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新规定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如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等执行措施,尽最大的可能保护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

 

撰稿人: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