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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赠与风波

发布时间:2018-07-13 10:50:30

我作为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上诉人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被上诉人李兰某与上诉人陈志某系母子关系,其母已临近八旬,因为一起房产纠纷闹上法庭,对簿公堂。2017年3月,其母草拟合同将房产“出售”于其子, 后免于支付后续购房款并约定其子履行赡养义务,房屋过户后,因家庭琐事,要求返还房屋。一审判决解除赠与合同,其子不服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一个称,现如今被赶出门无家可归,一个称,自己为其提供处所并称照顾生活……俗话云,母子连心,却不曾想母子走上法庭,也是这般悲怆.

案件情况:

李兰某与陈志某、安艳某系母子、婆媳关系。2017年3月24日,拟对外出售涉案房屋以及榆林南大街的房产,陈志某知道后,提出自己愿意购买西沙建安路房产,于是2017年3月24日,李兰某与陈志某夫妻及陈志某生父陈榆某签订了《买房协议书》约定:甲方:陈某某 李兰某 乙方:陈志某 安艳某,甲方将房位于西沙建安路西x排x号房,售于儿子陈志某,安艳某。售价共计人民币35万元正(35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乙方预付人币伍万元整(50000元),叁月内付清,六月二十五日余款叁拾万元付清。甲方归还乙方所有房产手续;乙方有抚养老人义务,临终前有西沙平方(房)停灵的权利;甲乙双方如有违约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乙方不得转让出售。其子女,陈某斌、陈利某、陈丽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后于,陈志某按照《协议》约定当日支付了预付款五万元,在2017年5月1日,即《买房协议书》履行期间,李兰某提出若能养老送终可予以免除应于6月15日支付的购房款。双方达成了《协议书》约定,甲方:李兰某;乙方:陈志某、安艳某;甲乙双方协商,西沙建安路x排x号,两孔小房,甲方李兰某(母亲)给于乙方陈志某(儿子),甲方李兰某没有收乙方陈志某(儿子)的钱,过户以买卖过的。叁拾万元乙方陈志某没有给过甲方李兰某。房子是甲方李兰某赠于乙方陈志某,没有收钱。乙方陈志某、安艳某把甲方李兰某母亲养老送终,乙方陈志某照顾好甲方李兰某母亲。随即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后出资十万元,购得车辆赠与陈志某,用于日常需要及其游玩之用。

李兰某和陈志某夫妻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后矛盾重重,时有口角发生。李兰某伤心难过之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及《车辆赠与合同》。

一审案件审判过程:

一审时李兰某以赠与合同纠纷为案由将陈志某夫妻起诉到榆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对上述房屋、车辆的赠与,将房屋、车辆返还李兰某。

李兰某诉称:陈志某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李兰某赶出家门。因此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房屋及车辆的赠与。

陈志某及安艳某辩称:签订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事实。李兰某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我们也一直对她很好,只是因为家庭琐事才自己离家出走到老年公寓居住至今。

一审案件审理结果:

榆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陈志某、安艳某作为李兰某的儿子儿媳,对其有法定的义务,因他们未尽到赡养义务所以李兰某华可以对其行使法定撤销权。

故判决如下:撤销原告李兰某与被告陈志某、安艳某就诉争房屋及车辆的附义务赠与合同。

后,陈志某、安艳某不服,提出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或者退还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二审过程:

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陈志某和安艳某提出:一、本案实际法律纠纷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非赠与合同纠纷;二、本案中,无论是否撤销赠与或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相关契税按照法律规定由被上诉人承担;三、本案中,该赠与合同不具有法定和任意撤销情形;

二审结果:

最后,本代理律师认为,本为是和和睦睦的一家人,因为家庭琐事从而导致母子关系对立,进而产生纠纷,实属不该。作为老年人本享晚年的天伦之乐,儿女尽孝完全是情理之义,一味采取判决对双方都是伤害,且不能很好解决纠纷,容易产生更不利的后果,就因过户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而言,又产生新的诉讼,不仅如此,还因案件本身造成大量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站在大局的角度考虑,调解处理才是王道。双方握手言和,不仅很好的解决了纠纷,而且又助有家庭和谐。

在本代理律师通过细心做本方及对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再加之主审法官仔细研究案件事实,充分调查案件相关当事人及知晓案件人员,并且多次走访案件双方当事人住所,苦口婆心的劝说教育,以实际的案例分析利弊。最后,圆满的调解结案,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撰稿人:胡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