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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后,是否可提起民事诉讼实现债权?

发布时间:2018-06-05 08:30:00


市场经济经过爆发式发展、低迷期过度,大量银行不良贷款显现。银行实现债权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为持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二为提起民事诉讼,但第二种方法较为普遍。两种方法有利有弊,须根据贷款资料中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等是否赋于了强制执行效力确定。现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本律师承办案件展开详述。

一、案件情况

某公司为生产经营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同意后于2014年与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为担保该笔借款,某煤矿、某公司股东张某、孔某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2年。借款申请期间,某煤矿全部股东王某、刘某、刘某某出具合伙决议,交给银行存档,内容为:同意某煤矿为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以及承诺全部股东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日,榆阳区公证处赋予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2016年,银行为实现债权向榆林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公司及其股东、某煤矿及其股东承担偿付借款的责任。

二、法院判决

榆林中院经审查后,因案件中存在公证债权文书,认为银行应优先持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驳回银行起诉。

三、法律分析

(一)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依据以给付为内容且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公证债权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的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生效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一样,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

(三)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执行与民事诉讼有两层意思:

1、公证执行优先民事诉讼。

当案件中存在公证债权文书时,当事人应当优先申请强制执行实现债权。

2、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方可提起民事诉讼。

1)人民法院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和实体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和第二款“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时,应对程序和实体均应进行审查。

尤为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公证文书部分内容具有不予执行的情况不会造成全案整体不予执行。其中,2012年北京安鼎案中,最高院提出“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不能构成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理由”;2014年许继文与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申请复议案中,最高院明确“违约金过高不构成公证债权文书整体不予执行的理由,对于本金及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利息及违约金部分仍应予以执行”;2015年金炳兴与银盛公司借款合同案中,最高院进一步提出,不能因为公证文书部分内容具有不予执行的情况便整体不予执行,这对债权人是显失公平。因此,最高院认为应当参照《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9条的精神,在公证文书的给付内容能够区分执行时,对可以执行的部分准许执行。

2)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方可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审查,公证文书程序或实体错误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执行。

综上,本案中银行为尽可能实现债权,将公证债权文书包含的当事人及未包含的某煤矿股东一并诉讼,人民法院在查明存在公证债权书后驳回银行起诉。

四、案件小结

公证执行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充分减少当事人因缠于诉讼程序浪费时间,避免诉累,能够以最快的时间实现债权。

 

撰稿人: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