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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之诉中诉讼请求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7-10-24 15:00:00

案情简介:

甲欠乙钱不还,后乙将甲起诉至人民法院,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将甲名下的一套房产保全,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丙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后人民法院驳回了丙的申请,丙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诉讼请求为,第一,撤销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申请的裁定,第二,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第三,案件受理费由乙承担。

案件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排除了人民法院对甲名下的房产的执行。乙不服依法上诉至二审法院。上诉理由为,丙的诉请为确认房产归其所有,人民法院却判决排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超出了丙的诉请,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案件分析: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中,案外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书写?

1、能否仅提起确认之诉?

案外人仅提起确认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明显系一个新的诉讼,而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如若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之诉的相关法律进行审理,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正确的诉请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因此,最重要的一个诉讼请求便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另外关于确认之诉能否一并提起,根据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之诉中,排除执行系主,确认所有权系从,虽然确认所有权是最终目的,但仍需步步为营,不可操之过急,欲速则不达。

撰稿人: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