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封某,男,29岁,2013年12月份被宁夏警方发现吸食毒品,2015年5月份、6月份,封某两次被某公安局传唤进行尿检,检查结果为封某并没有吸毒,2015年12月1日,该局再次将封某传唤,并且对封某进行尿检,结果尿检呈阳性。后,该局对封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行政强制措施。
封某家属寻至我所,就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案情分析:
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性质以及权利救济?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7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强制性的戒毒治疗措施。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同时依法决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应当向上一级公安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分析本法条,首先,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前提条件为吸毒成瘾,关于吸毒成瘾,《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其次,是有严重违反戒毒的行为,或者是吸毒成瘾严重的情形(《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方可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强制措施。
纵观本案,封某虽然在2013年被宁夏警方发现有吸毒情况,但是截至公安局发现吸毒,已时过两年,据封某家属称,期间再未吸食过毒品,况且,本次吸食系误吸。因此该局认定封某吸毒成瘾值得商榷。
另本案中,公安局的执法行为还存在诸多疑点。首先,公安局在2015年5月份至12月份期间,短短六个月,共传唤封某4次去其局进行尿检,并且前三次检测未果,最后一次查出封某有吸食毒品,传唤时间间隔如此之短,令人疑惑。其次,据冯某讲,让其吸食毒品的“海荣”,其并不熟悉,更让人咋舌的是,前一天吸食,第二天便被传唤,让人疑问重重;最后,公安局几次传唤,封某均积极配合,并无逃避行为,可见其主观上无吸食毒品的故意。综上所述,公安局的执法行为难逃“钓鱼执法”的嫌疑。
吸食毒品,固然可恨,误家误国,但是,纵然有万般不是,但执法机关仍需保证执法程序合法、保证当事人的实体,不可为执法而执法。
撰稿人: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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