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展示 > 民商案例

案外人执行异议典型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7-04-17 10:27:52

    案情简介:

甲乙丙三人均系二手车经营人,甲从丙处收得二手车一辆,车辆登记在丁名下。2015年5月,甲将其收得的二手车卖与乙,二者签订《机动车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必须保证车辆的真实性,如该车属偷盗、私自拍卖、套牌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加倍赔偿乙方及市场的一切经济损失,随即,乙将涉案车辆过户至其名下,协议履行完毕。后乙将涉案车辆卖与戊,乙与戊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当地车辆管理所发现涉案车辆系一起诈骗案件中的被骗车辆,鉴于此,当地公安机关将涉案车辆扣押。据此,乙将甲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以及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情分析:

一、案件争议焦点

1、乙方是否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

2、乙方就涉案车辆的享有的所有权是否受到侵犯。

3、乙方有无权利解除《机动车转让协议》;

二、法律分析

   (一)、乙方已经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106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很明显,本案中乙方已经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

   (二)乙方就涉案车辆享有的所有权并未受到侵犯,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如(一)所述,乙方已经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公安机关对涉案车辆无权追缴,其就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并未受到侵犯,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三)乙方无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93、94条规定可知,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关于约定解除,甲乙双方虽在《机动车转让协议》中约定:“甲方必须保证车辆的真实性,如该车属偷盗、私自拍卖、套牌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加倍赔偿乙方及市场的一切经济损失。”但协议并未约定乙方享有解除权,因此乙方无权根据协议解除合同。关于法定解除,《机动车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虽然甲方有违约行为,即未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涉案车辆的合法属性,但该违约行为并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一)所述,乙方已经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

三、办案小结

    从事法律工作,切记不可想当然,不可想当然认为盗抢车辆不允许买卖,不可想当然认为既然是盗抢车辆肯定违约,守约方肯定有权解除合同,而是应当认识到,所有的法律判断必须有法律条文作依据。

撰稿人: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