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6日,解A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贺某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率3%,按月付息,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出具借据一支,解某在借据下方书写到“以解某和柳某共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西市财政局家属院房产提供担保”,并将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由贺某保管,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柳某、解B向贺某出具担保承诺,表示自愿为解A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直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后因解A未偿还借款,讼争法院。
后贺某就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法律问题和潜在的风险于2015年间向本所律师咨询后,与本所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指定李娜律师担任代理人。
为了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和案件的顺利进行,与贺某沟通后,代理人从榆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取了案涉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房产信息,发现:1.借据中记载的借款人解A抵押的房产已不在其名下;2.担保人柳某名下有一处房产,正值房产证办理期间,因房屋预售登记证明号已注销,无法查封;3.其他担保人名下无可供查封的房产。得知该信息后,告知了贺某,贺某决定保全柳某名下房产,代理人和承办法官沟通后只能待房产证颁发后采取查封措施。2015年9月14日,经代理人查询,柳某已取得房产证,未记载有查封情况,代理人随即联系承办法官于当日对该套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然,王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该份民事查封裁定侵犯了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并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以及王某向银行的按揭还款、支付物业费和水费的凭证,榆阳区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了异议。王某不服,以柳某为被告向榆阳区人民法院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柳某签订的合同有效,经审理后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判决,确认了合同有效,后因该份判决榆阳区人民法院解封了柳某的房产。2016年2月29日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限期解A与柳某共同向贺某偿还借款本息。
【案例解析】
该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问题如下:
1.柳某的法律地位。
通过与贺某谈话得知,柳某与解A是夫妻关系(已离婚),同时柳某也是保证人,但通过了解柳某可能存在超出保证期间的情况(下文详述)。得知信息后,代理人前往某县民政局,调取到柳某与解A已于2014年8月6日登记离婚,证实涉案借款发生在柳某与解A的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修订前)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涉案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柳某应共同偿还,较柳某保证人身份相比,以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更有利于贺某。
2.抵押合同的效力以及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是指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本案中,解A在借据中签注“以解某和柳某共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西市财政局家属院房产提供担保”,并将产权证书交由贺某保管,贺某接受,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未在房管局办理登记手续,故本案抵押权未设立。
3.保证合同的效力以及保证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本案解B向贺某出具《担保承诺书》,自愿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故解B与贺某之间形成保证合同,生效。同时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的规定,解B的保证期间应从借款期限届满即2013年3月15日开始2年,保证期间届满日为2015年3月15日,故本案贺某向解B主张保证责任的期限已过,俗称的“脱保”,解B不承担责任。
【案例警示】
通过上述案件告诫人们,在从事民商事活动过程中,对于个人之间形成的抵押合同,应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来确保民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此外,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往往是为了约束债务人能够按期履行,所以当借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未清偿借款时,债权人应当提高警惕,尽快催促借款人还款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记录在案,以免发生本案此类状况。
至此,贺某仅有一纸判决,无形中财产损失又扩大了,那么该如何维护?预知下文,请继续关注本公众号,下期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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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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