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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所雇佣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7-05-09 10:45:26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然后挂靠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挂靠的经营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在运输行业中,“挂靠经营”一般指个体经营者购买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以公司的名义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运营证》。个体经营者通过这种“挂靠”形式取得运营资格,并以公司名义承担道路运输业务,而这种挂靠经营运输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并不实际参与车辆经营管理,但这种经营模式显然是规避法律而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从事运输经营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而在实践运营中,一方面,由于相关政策的限制,大量的个体运输只有通过挂靠经营才能满足该行业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另一方面,运输企业车辆的欠缺也无法满足社会市场需求,故目前实践中车辆挂靠经营在道路运输行业中是一种普遍现象,亦不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清理控制,因而对于它的存在于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我们应当认真分析、全面了解,否则可能牵连广泛,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1、       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之间的关系问题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道路客运或者货运的,必须要取得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道路客运或者是货运经营活动。非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购买的车辆之所以将其车辆挂靠到其他单位,是因为其难以取得运输许可证,实际上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类不规范的挂靠行为并不鲜见。例如,社会实践中,很多出租车运营户,以及长途客车运营户,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的车主达成的协议中约定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车主,车主以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运输活动,车主每年向挂靠单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实际上此种形式等于是车主加盟到挂靠单位成为其的一名加盟成员。在经营管理上,车主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运输活动外,其他的一切管理都是由其自行决定的。从分配形式上看,车主要向挂靠单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其他完全自负盈亏。

2、       挂靠单位与车主雇佣司机的关系

根据当前法律法规及审判实践总结,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合意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有合意。劳动关系成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内容等问题进行合意。二是隶属性,隶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点,是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准。三是实际性,即用人单位是否实际用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综合以上五点结合三性进行劳动关系的审查,本人认为,首先,作为受雇与车主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并没有进行劳动关系口头或者书面上的合意,其次,挂靠单位仅仅是其对挂靠车辆进行管理所得的服务费用,车主、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只有形式上的隶属性,并没有实质上的隶属性,故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3、该类案件能否适用最高院行政庭作出的(200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工伤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本人认为,该答复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个案做出的答复,其不属于司法解释,且该答复主要解决的是能否构成工伤的问题,因此,在实践当中,并不能基于此答复来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与否。另外,目前社会实践当中运输行业挂靠运营方式普遍存在,挂靠单位虽收取一定的挂靠费用,但该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对挂靠车辆进行管理的服务费用,而非运营所产生的收益。车款驾驶员在受雇与车主使,对挂靠情况一般也是明知的。尽管最高院行政庭对挂靠车辆驾驶员工作中死亡能否认定工伤做出了保护性的答复,但从案件处理的实体效果来看,如果对该答复作扩大性解释,要求挂靠单位在缺乏实际控制和管理的情况下,对挂靠车辆驾驶员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所有责任,也会导致利益的失衡,并对现有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因此,应以不认定劳动关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