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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险合同中 “受益人条款”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7-06-22 09:53:25

近期,笔者办理了被保险人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保险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中,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上特别约定了受益人条款,载明第一受益人为某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第二受益人为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现笔者就该条款进行如下几点分析。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条款的成因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保险法并没有规定第一受益人的概念,所谓的受益人条款实际是在保险实务中创设的。之所以约定受益人条款,主要原因有两点,其一是与保险标的物的融资活动有关,保险标的物如车辆、船舶等常用作抵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但由于机动车、船舶的风险性,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般都要求抵押物必须保险,并要求财产保险合同中将银行特别列为第一受益人,以期在财产损失时能作为第一顺序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从而降低贷款风险;其二是与被保险财产的特殊经营模式有关。在实践中,机动车特别是运输车辆经常出现名义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分离、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情形,由于保险利益原则的限制,从而可能造成被保险人和实际要求领取保险金的主体不同。比如在车辆挂靠经营活动中,投保人是实际所有权人,但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一般只会接受由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即被挂靠运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实际所有权人为了将来能优先于被保险人获取保险理赔金,在投保时则会要求保险公司将自己列为第一受益人。由此可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特别设置所谓的第一受益人条款,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要求,以便通过特别约定使得该受益人在将来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在第一序位受领保险金。

二、财产保险合同中 “受益人”条款的法律效力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可见,我国立法上是将受益人明确限定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故有人认为财产保险中不能约定“受益人”,主要理由是1、只有人身保险合同才设立受益人,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特别约定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所谓受益人权利不能得到法律保护。2、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移给受益人的方式突破了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违反了保险业谁投保谁受益的传统规则和经营理念。3、受益人作为贷款人,其权利完全可通过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赋予的债权请求权主张权利,而非直接请求给付保险金。

笔者认为根据契约自由和权利自由处分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该条款系保险合同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当事人希望通过特别约定使受益人能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优先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选择,司法应予尊重,不应过于干涉。原因在于此处的受益人概念并非保险法所规定的受益人。对此,在司法实务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9月8日印发)第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条款的,在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情形下,被保险人未主张保险金请求权时,受益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条款,不违反保险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应为有效条款。

三、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应当如何理解?经参阅相关实务,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是预先约定的债权让与。保单中受益人的约定,可以解释为被保险人(债务人)在保险人知情的情况下,将保险金请求权通过受益人的约定预先转移给债权人。所以,财产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实质是债权让与,即债务人(被保险人)预先将保险金请求权让与债权人,通常为银行,以保障债权的实现。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在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实质上是被保险人以保险金请求权为标的所设定的权利质押。第三种观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说”,认为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时,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该第三人即为受益人,有权根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从保险人处受领保险赔偿金。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说”比较合理地解释了受益人的法律地位。财产保险中约定的受益人属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权益的第三人,符合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情形。

四、受益人的诉讼地位

保险事故发生后,当被保险人撇开受益人而单独对保险人提起诉讼主张保险赔偿时,受益人是否应参加诉讼以及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这取决于其法律地位。由于我国司法实践并不认可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中的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该第三人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受领债务人的给付,所以第一受益人不能以原告的身份对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综上所述,关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条款在理论上、实务中在处理财产保险合同案件中,作为律师一定要慎重审查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条款,以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撰稿人:任玉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