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要求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借款本息138万元。刘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于是张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法院的协调下,张某与刘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价66万元抵偿张某的借款本息,剩余借款由刘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分期三年还清。据此,张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法院执行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终结。但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刘某某不按约定履行协议,于是张某凭着欠条重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分歧】
关于本案中,对于不履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的情形,当事人是否可以重新起诉还是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重新起诉。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经过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所重新设立的一种新的债的关系,在我国合同法上应属于一种新的无名合同,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特征,具有当然的合同效力,如违反,亦可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应该重新起诉,而是应恢复执行。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同一事实同样原被告的案件不可以两次起诉。本案虽然重新出具了欠条,但也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归根结底还是民间借贷纠纷的性质。在和解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完毕前,当事人都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案应该恢复执行。
【评析】笔者认为既可以恢复执行,亦可以重新提起诉讼,具体分析如下:
一、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达成协议。既然是协议,也就是双方的合意,即可谓之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就会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执行和解协议虽然是在依附于执行依据即原生效法律文书,与原债权债务具有密切联系,但不能就此仅仅认为只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也可能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一个全新的合同关系,只要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也是私权利可自行处分的体现。
三、一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于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来讲是不能反悔的,作为债务人可以主张按照和解协议履行;那么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申请执行人也应可以坚持必须按照已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来履行,而不是仅仅只赋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这有悖法理。
四、本案中,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在自愿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属另一个合同关系,如被执行人刘某违反该协议,则张某有权以此为依据诉求法院支持其合法权益。
综上,在本案中,对于刘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张某可以向法院重新起诉,亦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撰稿人:杜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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