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关天价彩礼的新闻层出不穷,甚至网络上出现了全国结婚彩礼排名的相关信息,引起社会各界的不同看法。某些地方的彩礼习俗,既超出社会的道德底线,又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法律精神。对此,我们更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有关彩礼习俗的相关行为,应用法律思维和法律规范来解决因彩礼引发的民事纠纷。
彩礼钱是古代封建婚姻制度的产物,起源于古代婚礼的程序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某些地方的彩礼一路飙涨,由女方父母的把持下向男方索要彩礼,更有甚者把嫁女作为改变贫困生活的手段。虽然法律对于彩礼钱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婚姻自愿原则,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但在我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明确表示索要彩礼钱属于违法行为。更有甚者逼迫女儿出嫁换取彩礼钱的行为,涉及违反《婚姻法》第二章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干涉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如以暴力相威胁,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很多地方还存在着订婚仪式的习俗,法律上属于契约行为。很大程度上彩礼钱在履行订婚仪式时就履行给予了女方,以至于结婚前男方或女方悔婚而引发的彩礼钱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钱过分的注重物质需求,忽视了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基本条件,构成婚后家庭乃至于婚姻双方家庭的隔阂,成为阻碍婚姻和破坏婚姻的毒瘤,人民群众都应当摒弃的陋习。
撰稿人:徐治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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