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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未告知借用人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是否应与借用人就交强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06-29 14:30:00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黄某向张某借用其所有的小轿车。该车行驶证、交强险已过保险期,张某交车时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借用人黄某。同日,杨某其所有的货车,从榆靖路口往靖边县方向行驶,与黄某驾驶的张某所有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杨某、黄某受伤。经交警队处理,黄某主要责任,杨某次要责任。杨某就其各项损失要求黄某、张某进行赔偿。黄某认为,张某没有为自己车辆投保交强险,借车时张某未能及时告知,所以交强险部分的经济赔偿应由车主张某承担。而张某认为投保了交强险,只是在借车时未能及时续保。黄某系合法的驾驶员,其在借用关系中无过错,其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事故是因黄某驾驶不当造成的,自己在借用车辆时并无过错。应当由黄某赔偿杨某的各项损失。

【案件焦点】

张某未告知黄某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出借人承担责任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某系经车主同意的合法借用人,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于借用人具备驾驶资质,又是车辆的实际控制者,故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黄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由于张某将车辆借给黄某使用时,没有告知黄某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的事实,而我国实行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投保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的一项义务。张某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本案中,杨某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车辆实际使用人黄某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张某未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强制保险,存在过错,应当与实际使用人黄某共同赔偿杨某的各项损失。

撰稿人: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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