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无证驾驶摩托车与乙相撞,造成乙受伤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乙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乙无责。另据交警部门调查核实,甲驾驶的摩托车归并所有,并且该摩托车并未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保险。
本案中,丙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承担份额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
一、交强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规定本条的意义在于,保障第三人的利益,对于第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不需要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予以全额赔偿。超出部分,再依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额,以此保障第三人的权益。
具体到本案中,丙未投保交强险,其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
三、侵权人与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甲与丙应当对乙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心得:
本案中,甲方家中较为贫困,不具有赔偿能力,丙方在本案中,拒不配合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及原告根本无法联系到,导致本案有判无履行。
从投保交强险的必要性而言,本案显现无疑,投保交强险既是保障第三人最有利的屏障,同时对降低投保人的损失而言意义同样非凡。
撰稿人: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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