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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是否可以私自扣押债务人车辆用予抵消债务?

发布时间:2018-03-20 09:00:00

案情简介

李某某向田某某借款40万元,田某某急需用钱多次向李某某催要,但李某某实在是无钱偿还。2015年5月19日,田某某谎称有急事外出,急需借李某某的“丰田霸道”车一用。李某某也未多想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借给田某某使用,但田某某将借用车辆扣押不予返还李某某,称该车用予抵消债务。李某某多次与田某某协商如何偿还借款,要求先将车辆返还,均未果。无奈之下,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田某某返还扣押车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判决田某某返还其扣押李某某的车辆。

法律解析

本案中,李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该车辆的权利。田某某以其与李某某存在债务纠纷为由私自扣押李某某所有的车辆是对李某某财产权利的侵害,属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李某某请求田某某返还其车辆的请求依法应当支持。而田某某称双方存在债务纠纷也不能作为其扣押李某某车辆的理由;田某某应依法另案主张其权利。

撰稿人:李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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