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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男方吸毒,女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能否直接判决离婚?

发布时间:2017-11-22 11:00:00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18日,水某某与张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工作分居两地。张某某婚前隐瞒吸毒情况,2011年11月11日张某某被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水某某才得知张某某有吸毒恶习。水某某于2012年11月2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与张某某离婚,因张某某不同意离婚,水某某撤回起诉。后水某某再次以张某某隐瞒其吸毒恶习,经强制戒毒而屡教不改,再次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又未生育有子女,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且张某某有吸毒恶习,经公安机关两次强制戒毒仍未悔改,虽张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是否同意离婚,但张某某吸毒行为符合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判决准予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

法律解析

本案中,法院判决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的主要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如下:

首先,双方婚后因两地分居未建立起深厚夫妻感情,且张某某隐瞒吸毒恶习,经两次强制戒毒后仍未悔改。水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其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故法院判决准予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

 

撰稿人:李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