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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17-07-26 15:31:27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多车相撞,共同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而此类多个机动车侵权人的责任如何承担,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现笔者结合自己承办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对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的问题进行阐述。

【基本案情】

201611101720分许,李XX驾驶的晋LB1959(LQ934)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绕城环线东段由北向南行驶至210国道299KM+450M210国道与榆常路丁字路口向南50米)处,与王XX驾驶陕K6382U小轿车发生相撞,致王XX驾驶陕K6382U小型轿车失控与张X驾驶豫U81158(豫U6144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再次相撞,致王XX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快速路大队于20161120日作出榆公交绕城认字[2016]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承担全部责任,王XX与张X无责。李XX驾驶的晋LB1959(LQ934)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为郭XX,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且该肇事车辆挂靠予临汾XX运货运有限公司。张X驾驶的豫U81158(豫U6144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为石XX,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

【法律分析】

首先,本此事故为三车肇事,伤者王XX的人身损害应当向谁主张,谁有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伤者王XX应当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侵权人XX与张X主张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伤者王XX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先由侵权人XX与张X所驾驶的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本案中,因张X也属于无责方,故针对王XX的赔偿责任,由张X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责范围内进行赔偿,赔偿王XX医疗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元;剩余不足的部分应当由承担全部责任的李XX所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先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再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多车连环肇事等特殊情况,但通过诉讼时,确定诉讼主体给当事人带来非常大的困惑。所以,处理此类案件一定要明确侵权主体、赔偿责任主体,使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