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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未获履行 债权人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8-08-10 09:00:00

甲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甲未能清偿债务,提出用自己的房屋抵债。之后两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甲将房屋转让给乙并完成过户,乙所借给甲的本金和利息直接转换为购房款。后虽经乙多番催促,甲一直未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将房屋交付给乙。

我们认为:根据债法原理,清偿是消灭债的最主要方式。而清偿除了要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之外,尚须有债权人的受领并取得所有权和占有权,才发生给付效果。以物抵债目的在于用他物抵原债,抵债行为并未改变原债同一性,故只有物权转移至债权人,债务方消灭。仅有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旧债务并未消灭。也就是说,在新债清偿,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据此,本案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债务已消灭,对此,一方面,《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于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效力。而本案中,房屋转让协议签订后,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登记在上诉人名下,故上诉人未取得抵顶房屋的所有权,且也未实际交付上诉人管理使用,亦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于上诉人名下,被上诉人并未履行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故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债权并未消灭。

甲和乙为了结清债务,终止双方的借贷关系,新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用所欠借款本息直接转化为购房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房屋转让协议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甲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乙在房屋转让协议签订之后,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有违诚信。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亦可以向甲主张原来的债权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


撰稿人:杜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