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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护理费用

发布时间:2018-08-30 09:00:00

在工伤、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护理费基本上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赔偿项目。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需要专门人员护理,对此人员应当给付的费用。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护理费用相关问题做一个简单的整理。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护理费用的规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 30%。”。

(三) 2009年1月1日公安部下发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确定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三等:a) 完全护理依赖100%;b) 大部分护理依赖80%;c) 部分护理依赖50%。

二、护理依赖程度的概念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 100分。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三)根据相关评定标准,其一、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伤害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损害及并发症和后遗症导致日常生活能力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为依据,综合评定。被评定人原有疾病或残疾需要护理依赖的,必要时确定本次损伤因素的参与度。被评定人同时有躯体残疾和精神障碍的,应分别评定,按护理依赖程度较重的定级。其二、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治疗终结后进行。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精神障碍至少经过一年以上治疗后进行。

三、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对于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现有两种不同的评定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和《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 /T800-2008》。据此,在计算护理费用时,也有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在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之附 录 B规定,完全护理依赖,则应赔偿100%的护理费用;大部分护理依赖,则应赔偿护理费用的大部分,即赔偿80% 的护理费用;部分护理依赖,则应赔偿护理费用的部分,即赔偿50%的护理费用。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或有固定收入的护理人员误工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100%, 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护理年限。

特别在司法实践中,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对于护理期限的确定,办案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通常在实践中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对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费的赔偿,要征求赔偿义务人的意见,如果其愿意一次性赔偿,法院可以判决不超过二十年的一次性赔偿。第二,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同意一次性赔偿,则不宜判决一次性赔偿二十年的护理费,具体由法官根据个案综合衡量后确定。

撰稿人:任玉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