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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8-09-05 09:30:00

关于诈骗犯罪其由来已久,经历了多年的变迁,学界对此罪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认识,当然有些学者对此罪有不同的看法,在此不做赘述。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每个人的生活也息息相关,当然国家也很重视打击此类犯罪,尤其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在经济活动中此类犯罪尤为突出,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新问题、新情况,现行刑法虽对诈骗罪有较为完善的规定,但是立法具有有限性,实践中对诈骗罪的认定存在许多疑难问题。因此,借此机会浅谈一下我对诈骗罪的认识。

一、诈骗罪概述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一向重视诈骗犯罪,积极与诈骗犯罪活动作斗争,早在195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就把国家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财物规定为犯罪。其中前者为贪污罪,后者为诈骗罪。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旧刑法,),第一次将诈骗罪以法典的刑事确定下来。再到1985年7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经济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规定对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作了规定。最后到现行刑法不仅吸收了以前的司法解释、单行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并且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加了有价证券诈骗和合同诈骗。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和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诈骗罪的特征

(一)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我国的实践和理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的特征

首先,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此目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其次,间接故意也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特征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从物的角度看是各类型的公私财物,从人的角度看,必须是能够正确表示自己意志的人,如果去骗不能独立表示自己意志的人的财物的,应按盗窃罪处理。

(四)客观方面的特征

首先本罪要求行为人采取诈骗的方法,即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去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其次是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如果只是骗取少量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则就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三、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被骗人(财产处分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如果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则行为人是基于对方有瑕疵的意思取得对方的财产,成立诈骗罪(行为人直接欺骗被骗人的场合为直接正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欺骗被骗人的场合是间接正犯);如果被骗人不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则行为人完全是违背对方的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四、结语

诈骗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取得型财产犯罪率较高的一种,我们应当正确认识诈骗犯罪,认真研究与诈骗罪相关的问题,从而使诈骗犯罪理论与司法实践更好地结合起来。


撰稿人: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