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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置财产,分手后怎么分割

发布时间:2018-09-07 11:48:16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份,刘某某与谢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确认恋爱关系,便一起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同居期间,双方购买单元房一处,汽车2辆。由于相互之间缺乏应有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吵架。现双方均要求“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多次协商,均无果。无奈之下,刘某某选择诉讼解决所有争议。

法律解析

一、关于同居期间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本案刘某某应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第一,先确定财产属于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在同居期间是否有证据证明所购财产为一方的财产,若不能证明的,按照一般共同共有原则予以认定;第二,遵照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协商处理。在本案中,因同居期间所购置的车辆分别登记在各方名下,双方也认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归自己所有,对于共有的房屋,因一直由女方刘某某居住,男方经常在外做生意,故最终决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女方刘某某所有,刘某某给予男方谢某某经济补偿20万元。本案适用了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处理。

撰稿人:李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