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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是否有权向雇主及发包人、承包人主张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10-05 11:54:25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9日,泓通公司与天通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由天通公司给泓通公司施工修建厂房,工程价款一次性包定160万元。2018年8月1日,天通公司将厂房的钢结构及彩板安装工程分包给张某某,张某某雇佣李某某等施工人员进行施工。2018年9月15日,李某某在安装屋面板是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案件焦点

泓通公司、天通公司应否与张某某一同向雇员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损害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此情况下,不管雇主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是雇员受到伤害,其都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雇主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在本案中,张某某并没有证据证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其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办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信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规定,而在本案中,泓通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天通公司,但天通公司却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张某某,天通公司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理应与张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泓通公司发包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责任。

故在本案中,李某某的各项损失应当由雇主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天通公司对李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撰稿人:李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