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乙是企业法人,并且属于在业状态,甲对乙享有的债权,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并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丙在执行乙的过程中保全了乙在银行的200万元存款,甲在无法找到乙的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200万元。
法律分析:
一、被参与分配的对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被参与分配的对象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本案中,乙属于企业法人,不属于被参与分配的对象。
二、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的前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有两个,第一,经取得执行依据;第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本案中乙属于在业的企业法人,因此,在乙未进入破产程序前,甲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撰稿人:韩阳阳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11-2020 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 - 陕ICP备16007968号-1/ 版本 v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