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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是否能在侵权损害赔偿中扣减

发布时间:2018-11-01 10:30:10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医保对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予以报销的现象。对于这笔已医保报销的费用该如何处理,即在计算医疗费损失时是否应予以扣除或仍应由侵权第三人予以赔偿,目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有明确规定。

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如何认定原告的医疗费用问题,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在每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有最高支付限额,该基金的使用会直接影响到职工今后就医时自付部分的比例,因此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亦属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可以向侵害人主张赔偿医保支付的医疗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统筹的支付部分,并不构成受害人医疗费部分的直接损失,故应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医保支付的部分不作为损失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医疗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受损方就医药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社保机构已报销医药费而抵减,第三人无权基于此而减轻赔偿责任。所以该医疗费不应该扣除医保报销部分。 笔者倾向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条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是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那么就包括了医保报销的部分数额。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说明侵权人要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另外,《保险法》第46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 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1、 保险目的不在减轻加害人责任;2、人身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基础不同,前者是合同之债,后者是侵权之债,故不能相抵; 3、人的健康本就不能用金钱衡量,是无价的,不能和有价的 财产损失填补原则相混淆

综上,第三人无权基于此而减轻赔偿责任,所以该医疗费不应该扣除医保报销部分。


撰稿人:杜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