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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效力待定的合同

发布时间:2019-01-08 17:13:23

效力待定的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者追认才能生效。我国现行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三种情形,下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民法总则》第145条;《合同法》第47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1、12条)

1、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主要有两种情形即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自法定代理人收到催告的通知起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2、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追认为形成权,追认系单方法律行为,明示、默示均可;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3、追认生效的时点(《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

①到达主义: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之意思表示的受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合同相对人)时,追认生效。

②特殊情况。法定代理人仅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相对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认失去效力,此时,法定代理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重新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人时生效。

4、追认生效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①仅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②善意相对人可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合同确定无效;

③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因追认生效而消灭。

二、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第171条;《合同法》第48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1、12条》)

《民法总则》第171条具体规定: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二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三款-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第四款-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即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撰稿人:张凡